西宁公积金新政策解读(2)

住房公积金2018-11-17王新老师

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委托缴存单位,每年可提取3000元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当年物业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以账户余额为限。目前,已临近年底,为了及时将支付物业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给职工,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前期准备工作,首次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业务可在12月份完成。

调整五:最长贷款期限放宽为30年

以前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很多人因为考虑贷款期限短,无法按时还贷所以自动放弃使用公积金,而如今贷款期限延长,这不能不说是个利好消息。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放宽为30年。

调整六:职工的实际贷款额度提高

放宽贷款条件限制,以前购买二套房必须首付30%,现在下调至20%,大大减轻了购房者的压力。

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贷款购买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下调到20%。缴存职工及共同借款人按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连同职工实发工资、奖金等薪酬计入可支配收入,综合评价职工还款能力。同时,将贷款月还款额占家庭月收入的比例上限由50%调整至60%,上述措施切实提高了缴存职工实际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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