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计算误区(2)

住房公积金2018-11-06王新老师

如果超过了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假设为15000元,则公积金可扣除的金额为12000×12%=1440(元),是第一种算法中的限额。

因此,公积金可扣除的金额,不是所有情况均按照“最高限缴存基数×最高限缴存比例”来计算的。

到底应该如何计算呢,笔者看到有人列出了很多种情况来说明如何计算,其实不用那么麻烦,笔者总结了以下公式:

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可扣除的金额=(“实际缴费基数”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较低者)×(“实际缴费比例”与“12%”较低者)

按照上述例子来验证,“实际缴费基数”是9000元,“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是12000元,较低者是9000;“实际缴费比例”是20%,较低者是12%,因此,公积金可扣除的金额=9000×12%=1080(元)。

再验算一个,假设缴存基数为15000,超过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2000,缴存比例为5%,则“较低者12000”ד较低者5%”计算可扣除金额,而不能用12000×12%这种计算限额的方法。

其他所有的情况均可按照上述公式计算,限于篇幅不再赘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验算一下。

误区二:忘记单位缴纳公积金的调整

财务部门的实际工作中,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一般就是用工资减去个人缴纳社保费,个人缴纳的公积金后的余额去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对于单位为个人缴纳公积金超限不能税前扣除的情况比较陌生,常常忘记这部分的调整。

据上例,不可扣除的金额为1800-1080=720(元),这只是个人的部分,还有单位的部分720元也要计算,单位为个人缴纳公积金1800元,只能扣除1080元,也要调增720元。注意财税〔2006〕10号文件中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因此,不能只调整个人缴纳部分,还要注意单位缴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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