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的规范的购房合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市一级规划、建设部门审批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
(三)不低于一定比例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证明(购房付款发票或收据等支付凭证)。
(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五)房屋产权共同所有人同意抵押或担保的证明、抵押物评估报告、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程序
(一)申请。借款人可向公积金中心、贷款代理机构、受委托银行或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资料;
借款人购买由公积金中心贷款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担保机构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一手房,可在合同备案登记前申请贷款;
借款人购买非公积金中心贷款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担保机构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一手房,须在办妥合同备案登记后方可申请贷款;
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的,可在办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再申请贷款,也可由公积金中心贷款合作的担保机构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前申请贷款。
(二)初审。公积金中心、贷款代理机构、受委托银行或担保机构受理人员进行初审,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退回申请,资料不全的通知借款人按要求及时补齐。
(三)审批。公积金中心对申请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审批决定。
(四)复核。受委托银行对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的贷款进行复核。受委托银行对公积金中心作出的准予贷款决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公积金中心重新审核。公积金中心重新审核后认为确有风险的,可撤销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
(五)签约。受委托银行复核无误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六)担保。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担保手续。
(七)放款。受委托银行使用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办理公积金贷款发放登记,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第十四条当申请借款的总金额已超出当期公积金资金使用限额时,公积金中心应当允许借款人办理预申请手续,待公积金资金足以继续发放贷款时,由公积金中心按照受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公积金贷款应采用抵押担保方式,必要时可采用保证或其他担保方式。
第十六条需要对拟用于抵押的房屋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