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购建、大修商业用房、别墅、办公用房、车库及偿还该项目贷款本息的;
(三)以离婚、分割、析产、死亡、继承、赠与、交换等非房屋买卖交易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日照公积金提取流程
二十五条 职工凭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填写《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经职工本人签名、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开具《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加盖单位预留财务印鉴后,由单位公积金专管人员或职工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公积金管理部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如有特殊情况需由配偶代办的,另需提供其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委托授权公证书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管理部对公积金提取经办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场即时办理;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提取的决定。符合条件准予提取的,即时在《提取申请表》上填写提取金额并盖章确认,并在《支款凭证》上填写提取金额加盖中心预留财务印鉴后,留存《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支款凭证》交由提取申请人到是委托银行办理资金支取,受委托银行为其办理资金划转手续。不符合提取条件的,退还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支款凭证》作废,并告知经办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提取支付采取转帐支付方式。符合第六条第(一)款条件提取的,按照与提取人的约定,资金一般划转到售房单位(建造、翻建、大修承担方)账户;符合第六条第(五)款条件提取的,资金划转到借款人住房贷款还款账户;符合其他条件提取的,资金划转到职工本人银行存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 因单位破产、停产特殊情况,单位不能出具提取证明的,职工可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公积金管理部申请办理提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