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符合规定的提取条件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的。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可分为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两种。
办理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蓄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4.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5.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5、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额度
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可提取总额如何确定?
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廉租房、危改回迁房、标准租私房、二手房,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使用购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职工因大修、翻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可提取总额如何确定?
职工大修、翻修自住住房,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大修、翻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职工应提供职工所在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的房屋管理部门开具的大修、翻建证明、产权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度由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确定,不包含购买装修材料的发票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