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此计算,在2016年度本市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17424元(广州市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808元,即5808元×3)以下,且缴存比例不超过12%的,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则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下是举例说明:
例1:赵某2016年缴存公积金基数为18000元,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均为15%,即单位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个人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皆超过免税标准,则有1218.24元【(18000×15%-17424×12%)+(18000×15%-17424×12%)】需并入工资总额计征个税;
例2:钱某2016年缴存公积金基数为18000元,缴存比例单位为8%,个人为15%,即单位的缴存基数、个人的缴存基数、个人的缴存比例三项超过标准,单位的缴存比例符合免试标准,其则有655.2元【(18000×8%-17424×8%)+(18000×15%-17424×12%)】需并入工资总额计征个税;
例3:李某2016年缴存公积金基数为8000元,缴存比例个人和单位均为15%,即单位的缴存基数、个人的缴存基数符合免税标准,个人的缴存比例、单位的缴存比例超过免税标准,则有480元【(8000×15%-8000×12%)+(8000×15%-8000×12%)】需并入工资总额计征个税;
例4:孙某2016年缴存公积金基数为18000元,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均为10%,即单位的缴存基数、个人的缴存基数超过免税标准,个人的缴存比例、单位的缴存比例符合免税标准,则有115.2元【(18000×10%-17424×10%)+(18000×10%-17424×10%)】需并入工资总额计征个税;
例5:周某2016年缴存公积金基数为10000元,缴存比例个人和单位均为10%,即单位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个人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皆符合免税标准,则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可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需并入工资总额计征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