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购房、租房提取卓公积金所需的手续

住房公积金2018-11-28王华老师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15】14号

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遏制套取住房公积金等不法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四次全体会议决议,就进一步加强提取管理通知如下:

  一、简化部分购房或租房提取手续

  (一)所购住房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以购房(还贷)为由申请提取,所购住房使用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部应在管理中心系统核实购房信息。经核实情况属实,职工只需提供如下三项材料,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职工配偶申请提取时,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若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有职工配偶信息,夫妻关系证明可以不予提供。

  (二)职工承租北京市公租房或廉租房

  职工以承租公租房、廉租房为由申请提取,管理部应在北京市住建委网站住房保障模块对承租事实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职工只需提供如下四项材料,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承租发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职工配偶申请提取时,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若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有职工配偶信息,夫妻关系证明可以不予提供。

  二、加强对异地购房提取管理

  职工在北京市以外的省市购房申请提取,除按管理中心已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职工所在单位应履行核实义务并出具职工异地购房证明,职工应出具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职工所在单位主体资格不存在,由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部门开具职工异地购房证明。管理部应严格审核有关提取材料,材料真实的,准予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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