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须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后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业务。
(四)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核查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年度基数及比例调整期间对各缴存单位的缴存基数情况进行核查。并重点对规模以上企业单位缴存基数核定情况进行入户核查。
(二)各缴存单位持缴存基数调整须填报的相关表格和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县市管理部业务大厅指定窗口,接受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核查。
(三)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须配合完成确定应缴存人数、实际缴存人数、工资基数等核查工作后,方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县市管理部业务大厅各窗口办理年度调基、调比业务。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时,职工工资收入的确定依据以该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
(五)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时、足额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不为聘用人员(含劳务派遣、代理、外包人员)建立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不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六)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