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卓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3)

住房公积金2018-11-28王华老师

  第十七条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下岗证》(《失业证》或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收据)。

  第十八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非本市行政区域户口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户口簿或户口迁出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继承或合法接受遗赠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缴存人个人办理提取时,除上述证明外,还要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配偶符合本办法规定办理提取的,须提供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一条 缴存人先向单位申请,单位对缴存人的提取材料进行初审,合格的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缴存人本人或受委托人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中心申请办理,中心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本人。

  第二十三条 中心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审核盖章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受托银行办理提取划款业务。

  第二十四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改制等原因已办理集中封存的,缴存人可不提供单位开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直接携带相关资料到中心申请办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由中心负责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缴存单位、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不按本规定办理提取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提取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