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杰中卓公积金制度改革重在可持续发展(2)
住房公积金2018-11-28王新老师
发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解决上述问题:第一,再明确住房公积金的定位。住房公积金作为长期住房储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有明确规定,为什么需要再定位?严格讲,《条例》所明确的住房公积金的定位只是住房公积金的外延,而非内核。之说以称之为外延,是因为《条例》规定的是住房公积金使用边界,非其他,即住房公积金只可在此边界内活动,不得越界;而于此界内,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是何等模样却没有描绘。现在看来这个内容的缺失是造成住房公积金发展中诸多问题的根源。此即应为住房公积金的内核。所谓内核,简单讲就是将事物从外至里层层分解,直至不能分解所余尚可完整体现其性质的精髓部分。我们知道住房有大与小、普通与豪华之分,据此义住房公积金的内核必须具有普适性并能够满足一个普通家庭生活起居基本需要,应当是各类住房相互交集的那一部分,即最基本自住住房。最基本自住住房是一个标准,它适用于任何人不论其收入高低一个人就其基本的生活起居需要应当一致。符合此条件的所谓的标准,只有一个即住房面积,而且在人的高矮、胖瘦等未有大变的情况下,该住房面积应当一定并长期不变。根据一个地方居民平均居住面积来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保障面积并不断调整的做法,不科学也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