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综合素质评价
各市(区)和省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科学、具体的实施办法,加强对初中毕业年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初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按照《陕西省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执行。
六、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一)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要继续执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教基一〔2014〕6号),发挥招生工作对教育公平的促进作用。
(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建立和完善招生管理机制。省直管县(市)的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继续按照市级统筹原则进行。统筹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合理划分普通高中招生范围,做好招生各环节的组织监管。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超计划、跨市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办法需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关法规政策审批。
(三)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将省级示范高中、省级标准化高中不低于50%的统一招生计划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分配情况要提前向社会公示,确保如数落实。
(四)保障特殊群体子女入学权益。在我省初中学校参加2016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随迁子女和军人子女享受报考省内普通高中的同等权利。随迁子女入学按照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的通知》(陕教考〔2012〕8号)录取。军人子女升入普通高中按照《陕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陕政联〔2012〕106号)执行。
(五)规范特长生和保送生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做好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人数要严格控制,招生条件和办法由各市区教育部门统一制定。对于综合素质和学业考试优秀的初中毕业生可实行保送生制度,保送生比例不得超过毕业生总数的1%,保送学生信息必须在所在初中学校公示。
(六)2016年,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全省公办普通高中不再招收择校生。
(七)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缓解升学竞争的压力,促进生源有序流动,各普通高中均不得提前自行组织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中招工作的管理,制定规范生源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对违反规定、恶意抢挖生源的行为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