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对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中未明确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或虽明确了职务但职务较低的),每人每月按照以下标准增加离退休费——1985年工资改革前工资级别为中教1、2、3级,小教1级和相应工资级别的人员(无工资级别的为相应工资额,下同),离休的525元,退休的390元;中教4、5级,小教2、3级和相应工资级别的人员,离休的475元,退休的370元;中教6级以下、小教4级以下和相应工资级别的人员,离休的400元,退休的350元。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老工人,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20元,县处级470元,乡科级及以下3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7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360元;退休老工人:360元。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建立机制
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将定期调整
自2006年至本轮调整,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工资已8年未涨。此次公布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湖南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提出,要落实《公务员法》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同时,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参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工资增长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