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
(鄂发〔2001〕27号)
为做好我省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实施范围
2001年起由国家分配我省的计划分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迁随调配偶;本省范围内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和国家驻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2军转安置工作组织机构设置
省和市、州、直管市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军转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日常工作。各市、州、直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县(市)可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3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
㈠各市、州、直管市,中央和国家驻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省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省属垂直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编制下达。
市、州、直管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分解计划,由同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㈡按照国家下达的分配计划,到我省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随迁配偶档案的接收、移交,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省军区转业办、省武警部队转业办、省公安厅现役转业办,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人数和各职级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名单,逐一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
㈢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随迁配偶档案原则上一次性移交,档案移交截止时间为当年的4月30日。
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我省接收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