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解读

职场法则2018-07-06王新老师

驻马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驻马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的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建、城乡规划、房管、财政、审计、公安、信访维稳、法院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居委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发展改革、房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区级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在征收计划、政策法规、征收补偿方案、补偿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统一。

第七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应当熟知房屋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备房屋征收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接受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被征收人的监督。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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