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变化及影响解读(2)

职场法则2018-07-06王新老师

对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新《办法》明确: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对企业有3项利好:

新增“约定”、取消“备案”、取消“25%的补偿金”

新《办法》对企业的影响什么,该条微信指出新《办法》对企业的3项“利好”,即新增“约定”、取消“备案”、取消“25%补偿金”。

具体而言,新《办法》允许企业与员工,就劳动关系终结时的工资结算事宜进行合理约定。“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这实际上放松了对用人单位的管制。

而当企业在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等方面遭遇困难时,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原《办法》准予企业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但设置两个程序要件:第一,企业必须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第二,企业应将相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新《办法》则删去了备案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负担,增加了灵活性。

此外,原《办法》规定,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补足工资时,还必须同时支付25%的补偿金,而新《办法》删去了“25%的补偿金”之条款,若企业在限期内切实履行了工资之支付义务的,则无需支付额外补偿金,这在一定程度上亦减轻了企业的责任。

新《办法》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只有逾期不支付的,才需要应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这三种情形分别是: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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