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合并各方关于企业合并的董事会决议;
3、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
4、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5、合并各方在报纸上共同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6、合并各方关于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海关、国税、地税出具的注销证明;
8、合并各方的执照正、副本、印章。
办事流程:
1、向登记机关申请新设立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报审批机关批准;
3、企业备齐文件后由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凭有关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
4、申请人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注销通知书》。
承办科室:外资科联系电话:2827229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1、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0.8‰收费,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部分按0.4‰收。1亿元以上部分不再收费;
2、注销登记不收费;
3、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本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