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劳动争议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一般认为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是劳动争议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作第一审。但是,根据200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涉外民商事管辖的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一般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笔者认为,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是涉外民事案件,依该规定应由开发区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但是,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适用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的解释,由基层人民法院作第一审。导致司法实践中形成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虽然是涉外民事案件,却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形成不利于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公正审理,原因是在最高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生效以后,基层人民法院(开发区人民法院除外)已经不再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经验不足和法律规定理解不深,直接导致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时适用法律错误,这一状况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二,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内的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内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是指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即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企业或外国自然人(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或无国籍人)。其表现为三种类型:1,用人单位是中国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劳动者是外国自然人,即通常所说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2,用人单位是外国企业,劳动者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3,用人单位是外国企业,劳动者是外国自然人。另外,还有非法打工情况下,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妥当?以及劳动合同中法律适用条款的法律效力的问题值得研究。
1,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适用中国劳动法律规范。
我国《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我国的《劳动法》。这里所指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国企业;这里的劳动者包括外国人。根据我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6年联合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与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