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2000年7月到××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的是为期8个月的《劳务协议》,期满续签。期间,××公司以王××是农民工为由,没有为王××办社保、医保。
2006年年底,全市推广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王××遂于2006年12月25日与××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又于2006年12月31日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该证明书写明:无经济补偿金,并经王××本人签字确认。之后,王××仍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公司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公司为王××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保险。
2007年11月16日王××发生工伤事故,经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拾级。工伤医疗期间,××公司垫付医疗费、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008年7月24日王××以××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为被申诉人,提出以下四项仲裁请求:1、裁令立即解除申诉人与二被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裁令被申诉人福建省××××有限公司赔偿申诉人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同工同酬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13497.44元,被申诉人南平市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对其中34021.6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裁令二被申诉人共同连带赔偿申诉人工伤治疗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交通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损失、工伤后工资损失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8779.38元;4、裁令被申诉人福建省××××有限公司按申诉人原工资收入标准、足额补缴申诉人从2000年7月份开始至今的社保、医保基数,被申诉人××市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对申诉人2007年1月至今的社保、医保足额补缴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