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提出初审资格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2、区、县管理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如对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单位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单位获得初审资格后,在批准时间段内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1、单位除应对职工本人申请资料(参见本操作细则第三条申请资料-个人办理资料)进行初审并留存复印件外,还应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提出集中办理提取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2、单位提供申请资料齐全的,区、县管理部应按规定对单位职工住房持有状况进行核定。区、县管理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进行核定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根据系统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如对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单位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区、县管理部应定期抽查单位留存的职工申请资料,对于抽查不合格的单位,区、县管理部应取消其初审资格。
3、单位的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
(1)每月上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笔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单位职工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每月下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笔提取资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动转入单位职工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在单位职工申请提取时间段(该时间段最长为一年)内,每三个月由市公积金中心自动审核通过后,三个月的申请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转入单位职工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2)提取转账发起时,如遇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提取转账中止,次月区、县管理部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补充提取成功的,提取转账正常进行;余额仍然不足的,次月区、县管理部再次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再次补充提取余额仍然不足的,提取转账终止。单位职工如仍需办理提取手续的,单位应重新向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
(3)发生以下情况的提取转账终止:
①申请时间段结束后单位未再向区、县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的;
②申请人不再符合提取条件的;
③申请人连续两次补充提取失败的。
4、单位的提取申请审核不通过的,区、县管理部应告知单位经办人审核不通过的理由,单位应作适当调整后重新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单位职工对房产信息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由单位经办人收集并向区、县管理部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复核;职工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自行提供有效的无房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