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各项补助经费实行预拨制,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发放,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进行按月预拨,剩余各项经费按季度分项考核后拨付。按照全省村卫生室人员配备要求,服务人口在800人以下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预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得少于500元;服务人口在800人以上的,每人每月预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得少于700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预拨补助400元。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发乡村医生补助经费预拨卡,每月月初将当月补助经费预拨到卡。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挪用、截留。
乡村医生各项补助经费按月预拨工作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卡工作务于2013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按照附表要求,于2013年12月25日前将补助预拨卡登记造册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科备案(纸质版),电子版发邮箱:jdk33557836@126.com。
四、积极做好组织保障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并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养老保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要积极协调财政、人社等政府相关部门,认真落实我省已出台的相关乡村医生补助政策及《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补助政策做好乡村医生队伍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陕卫农发〔2013〕189号)、《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队伍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工作的紧急通知》(陕卫办发〔2013〕198号)等文件要求,加大督导考核力度,并将督导结果作为考核问责和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充分认识乡村医生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性质,创造条件使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按规定需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政府给予补助。要加大政策宣传和解释力度,统一思想,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