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镇党委集体决定的;
2、未经镇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镇党委班子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对镇党委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6、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损失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当事人的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