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创新发展”,根据五中全会公报的解释,就是“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把发展基点放在创新上,形成促进创新的体制架构,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汪习根和朱林认为,“创新是一个主体自我学习、自主创造的动态过程,这个过程中主体除了获得物质利益,更重要的是获得精神利益——提升自身能力的机会”。从发展权的角度解读创新驱动发展道路,“意味着每一个人都是创新的主体,创新不再是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机构的特权,每一个人都享有参与创新过程并确保提升创新能力这一发展价值的实现,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发展主体的全面性与涵摄性”。
实现“创新发展”理念要解决几个关键性问题。首先,要激发创新活力,形成创新的社会氛围。五中全会公报提出,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其次,要制定创新发展战略,有计划地推动创新工程。五中全会公报提出,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这包括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实施一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在重大创新领域组建一批国家实验室,积极提出并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构建产业新体系,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实施《中国制造二○二五》,实施工业强基工程,培育一批战略性产业,开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行动。再次,要建立鼓励创新的体制机制,消除阻碍创新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五中全会公报提出,要“构建发展新体制,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产权制度、投融资体制、分配制度、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政府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税收制度,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
二、“协调发展”理念与均衡发展权
发展格局经常会出现失衡现象,使地区间、产业间、部门间形成巨大的发展差距,导致发展权实际享有的不均衡。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第8条第1款规定:“各国应在国家一级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现发展权利,并确保除其他事项外所有人在获得基本资源、教育、保健服务、粮食、住房、就业、收入公平分配等方面机会均等。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妇女在发展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应进行适当的经济和社会改革以根除所有的社会不公正现象。”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协调发展”理念体现了均衡发展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