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产检假规定及产检费用报销政策说明(2)

政策改革2018-07-24才子老师

解析

产前检查是孕产期保健服务的组成部分。

国家法律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换言之,女职工在产检期间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本案中,该单位的文件是无效的。

首先,该单位对女职工的产检期间按照事假对待,也就是产检期间不计发工资的做法,是与法律相抵触的。

其次,该单位的这个文件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依法应当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表决通过才能生效,若仅仅是企业单方制定,在程序上是无效的。

实践中,有些单位甚至还规定孕期女职工不得休产假,否则按照旷工违纪处理。这些做法和案例中单位的做法一样,都是严重违法的。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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