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枣庄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枣庄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土地产权管理,做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农村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次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启动土地总登记,全市范围内已经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未经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均在本次登记范围内(近期开展新农村建设和“城、镇、村”改造范围的除外,具体范围由各区(市)结合实际确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宅基地是指在村庄范围内,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为形式的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不包括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或农业生产用房。道路、排水沟等公共设施用地,以及规划道路、排水沟等公共设施拟占用地,不划入各户宅基地范围。村集体办公用房、文化室等公共设施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给村集体。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以宅基地批准文件或有效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为依据,以使用现状为基础,以四邻无争议为前提,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一户一宅”的原则。
1、非居住用途的宅基地,只进行调查统计不确权登记。宅基地主要用途为住宅,但部分房屋兼做其他经营或进行畜禽养殖的,仍可按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2、道路两侧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主要用途为住宅的予以登记发证,主要用途为非住宅的,不予登记发证。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总登记程序,包括通告、申请、权属审核、公告、异议处理、注册登记和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