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施工设计图;
(三)施工承包合同;
(四)施工组织或者建筑工匠签署的《质量保证书》。
第四十三条 施工组织或者建筑工匠在向建房组织或者村(居)民个人交付使用时,应当向建房组织或者村(居)民个人出具《质量保证书》。《质量保证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正常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3年;
(三)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建房组织或者个人与施工方约定。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企业或者建筑工匠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保修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档案。住房档案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核、审批阶段开始立档,包括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房组织或者村(居)民个人在建设工程验收时,及时移交住房建设的有关档案资料。
第四十五条 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行为,保护农村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房屋产权制度,逐步实现城乡房屋同证、同权。农村住房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准予进行住房确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 村(居)民申请住房的确权、登记工作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
(三)住房规划设计图纸;
(四)农村住房建设验收合格证书。
提供上述材料原件时,同时提供一式三份复印件。
第四十八条 村(居)民申请住房登记、确权符合要求的,由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村镇规划建设部门负责上报有关资料到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办理住房登记、确权手续,由县级房屋登记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房屋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