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用地的选址;
(二)审查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村庄规划;
(三)负责当地农村住房建筑通用图集的编制。
第七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监督管理农村住房建设用地;
(二)现场勘测住房建设项目的位置及四至界限;
(三)对村(居)民住房建设申请建设用地资料等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按程序审批农村建房用地和办理有关土地利用手续。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审查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
(二)审查住房建设项目的规模;
(三)审查住房建设申报资料的真实性;
(四)负责住房建设的勘测放线、定界以及填表、制图等工作;
(五)负责对住房建设过程和质量安全实施监管;
(六)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住房建设行为;
(七)上报农村住房确权、登记需要提供的审批资料;
(八)在每个行政村聘请1名参加过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人员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员。聘用管理考核细则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农村建设活动的巡查,对违规建设活动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村镇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九)其他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属的村镇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或上级部门的委托,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本行政区域内建房户的审查、公示、申报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员做好建房施工现场的监督协调及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用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巡查和报告工作;
(三)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县级发改、民政、财政、农业、水利、税务、质监、地震、移民、交通、林业、环保、旅游、文体、消防、电力、通讯等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村(居)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坚持“守住红线、统筹城乡、城镇上山、农民进城”的原则,高效利用土地集中建设农村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