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曲靖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2)

政策改革2018-07-09王华老师

附:曲靖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曲靖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促进农村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改善村(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宅基地土地上从事自住住房新建、重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含农村危房改造活动,以下统称农村住房建设)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农村其他房屋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

农村村(居)民住房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农村村(居)民住房建设涉及到城市规划区、乡(镇)集镇规划区的,按照城市规划和乡(镇)集镇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住房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村(居)民个人建房。农村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建造住房的活动,包括农村危房改造等建设活动。

(二)统一建房。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通过其他各种渠道统一组织实施的住房建设,包括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工程建设移民搬迁、地质灾害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新农村规划小区建设等统建房。

(三)符合当地实际、村(居)民自愿选择的其他住房建设形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引导村(居)民投资建房、改善住房条件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村住房建设。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等生活困难群体的住房建设给予适当扶持,鼓励国内外社会各界以经济、技术等合法方式帮助农村困难群体建设住房。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流程;

(二)建设、培训及管理农村工匠队伍;

(三)指导办理农村住房确权、登记工作;

(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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