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内容如下: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继受人、业主书面授权的代理人,依法享有前款规定的除被选举权以外的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遵守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大会是什么?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业主大会的筹备、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备案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