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及房屋及人身安全
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由业主表决通过。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情形,需要立即对住宅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以按照应急维修程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屋面漏雨、外墙渗水、下水管道破裂、外墙面脱落、道路塌陷等经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核实的;共用电梯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消防设施出现故障,公安机关下达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或者出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其他情况。
按照应急维修程序支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在安全隐患处置妥当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不交物业服务费
或将影响个人信用
《办法》明确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竣工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及其他应当由业主负担的费用。
业主和建设单位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经司法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建设单位和物业企业的权责更明确
业主入住后,如果发现房屋质量存在缺陷、配套设施不健全等问题,该找谁?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物业服务用房的承接查验工作。建设单位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付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依法讨论决定,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