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由所在地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其中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市级补贴资金由所在地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当地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须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汽车销售机构(4S店)如未按此规定执行,经查实,将取消下一年度申报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格,处理结果抄送车辆制造商并向社会公告。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按年拨付并由充电设施建设所在地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四)资金拨付方式。
市级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据实拨付资金,本年度预算不足的,在下年度预算安排后,据实拨付剩余资金。
四、建立健全委托第三方审核机制
市经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第三方专业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五、信息报送
从发文之日起,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入苏州地区销售,应将企业相关信息报送至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主要内容为:
(一)销售机构基本情况;
(二)销售车辆的型号和规格;
(三)车辆的相关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
(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情况,质保承诺;
(五)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六、加强新能源汽车管理
(一)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营运原则上限于苏州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过户(购买者因企业破产、依法整合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将信息报送至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且只能在苏州市区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实时监控新能源汽车的运行状态,在苏州市范围内建有1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建立完善企业监控平台,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并按照《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技术规范》(NB/T 33017)要求,申报补贴的充电设施必须将其有关数据上传苏州市充电设施监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