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地方配套补贴资金的单位应将申请表和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申请新能源汽车补助的,三份分别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一份留底;申请充换电设施补助的,三份分别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一份留底。经审核后,确定财政补助资金计划,并拨付资金。
四、审批责任
(一)生产企业是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具体要求按财建[2016]958号的有关规定。
(二)杭州市政府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做好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组织实施工作,牵头组织落实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工作;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新能源充换电设施建设推进工作;杭州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及时足额拨付中央和地方配套资金负责;各区、县(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辖区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基础申报和初审工作,落实地方配套政策。
五、工作要求和监督管理
(一)申请中央补贴资金的新能源生产企业,存在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不配合推广信息核查,以及相关部门核查抽查,虚假销售、产品配置和技术状态与《公告》《目录》不一致、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车辆获得补贴后闲置等行为以及对在应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产品,按财建[2016]958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要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贴,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将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贴,不得因财政补贴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租赁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三)上本市牌照并已领取地方配套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在外地营运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取得的地方配套补贴资金,暂停或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补贴资格。
(四)个人用户购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过户给非个人用户。
(五)申请补贴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以及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贴资金,未按照扣除补贴金额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的,除收回补贴资金外,取消在杭销售新能源汽车备案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