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对本市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备(站、桩、装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25%的补贴。
在萧山、余杭、富阳区及四县(市)公共领域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和投资建设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地方配套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二、对企业、产品和消费者的要求
(一)申请中央补贴资金须符合财建[2015]134号、财建[2016]958号对企业和产品的有关要求和条件。
(二)在本市购买、上牌且在本市运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申请地方配套补贴资金除符合上述第(一)条对产品的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单位用户是指在杭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2、个人用户是指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驻杭部队(含武警警察部队)现役军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6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3、非在杭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杭销售新能源汽车,须在本市〔含区、县(市)〕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4、参与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向杭州市发展与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公告参数,产品售价,维护保养能力,售后服务承诺,质保期,实时监控功能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5、参与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车辆(不含个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应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机构向办公室和市交通运输局提出推广申请,申请推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推广数量、车型、生产厂家、售价、电池容量、成本、用途等。每年度由办公室和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本市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总量和实施计划(包括车型、车价等),对申请单位具体推广数量进行核定。
6、个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补助不超过1辆。
三、申请程序和资金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