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消防体制改革【精华篇】(2)

政策改革2018-06-19三水老师

二是现行体制与“依法治国”的要求不相适应。

我国实行的消防体制非常特殊,特殊性在于主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使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与这一职责相对应;另一方面作为公安机关管理的消防机构,具体履行政府消防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此对应。这一体制直接导致在法律上出现了两个消防主体,一个是作为国家武装力量出现的军队主体,一个是公安消防机构出现的行政主体。

关于第一个主体,《国防法》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人民武装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按照这两个法律的规定,消防部队理所当然的属于国防武装力量,这一体制在1983年武警部队改组后至今,发挥着较为明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行政管理成本低,处置突发事件行动迅速等,但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按照《人民武装警察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但众所周知,边防、消防和警卫部队隶属公安部直接管理,除了征兵、退役工作外,几乎从未接受过中央军委的管理,导致现实与法律的严重脱节。另外,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也就是如果消防部队作为国家武装力量这一主体面貌出现,那么势必导致消防部队的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的约束。

于是便有了第二个行政主体,也就是《消防法》上第四条明确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表面看起来好像解决了行政主体的问题,但这样的主体又导致了一个新的问题,这个问题很简单却也很难回答,问题就是:消防机构到底是人民警察还是人民武装警察?按照《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也就是说人民警察的警种中并不包括消防,但其第六条又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按照这一条的规定,人民警察的职责包括消防监督执法,消防监督部门理所当然的属于公安机关的一个部分,尤其是《人民警察法》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明确将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的职责和事权进行了分割,但众所周知,现实的机构设置与法律规定严重不符,现实中的消防机构穿着武警部队制服,领着中央预算的工资,吃着军粮供应站供应的军粮,开着武警牌照的军车,怎么可能是公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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