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
2016年,农业部、财政部继续在江苏等17个省(市、区)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可自主决定是否开展,鼓励非试点省份结合本省实际开展试点,加快淘汰老旧农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报废补贴机具种类是已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并达到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拖拉机根据马力段的不同补贴额从500元到1.1万元不等,联合收割机根据喂入量(或收割行数)的不同分为3000元到1.8万元不等。
◆4.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
为保护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2016年国家继续在粮食主产区实行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2016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格每50公斤118元,保持2015年水平不变。2016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为每50公斤133元、138元和155元,早籼稻比2015年下调2元,中晚籼稻和粳稻保持2015年水平不变。
◆5.新疆棉花、东北和内蒙古大豆目标价格政策
为更有效地发挥市场作用和保护农民利益,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现阶段发展要求的农产品价格和市场调控机制,国家启动了新疆棉花、东北地区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取消棉花、大豆临时收储政策,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水平时,由中央财政向试点地区生产者提供补贴。2016年国家继续深入推进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
◆6.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为改善和增强产粮大县财力状况,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积极性,2005年中央财政出台了产粮大县奖励政策。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371亿元,2016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施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2015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测算分配到县。对常规产粮大县,主要依据2009-2013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商品量(按粮食产量扣除农民口粮、饲料粮、种子用粮测算)大于1000万斤来确定;对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主产区产量或商品量列前15位,非主产区列前5位的县也可纳入奖励;上述两项标准外,每个省份还可以确定1个生产潜力大、对地区粮食安全贡献突出的县纳入奖励范围。在常规产粮大县奖励基础上,中央财政对2009-2013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分别列全国前100名的产粮大县,作为超级产粮大县给予重点奖励。奖励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粮食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绩效评价权重分别为60%、20%、18%、2%,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与省级财力状况挂钩,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奖励系数,常规产粮大县奖励标准为700-9000万元,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