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条例【全文】(5)

政策改革2018-08-16王华老师

(三)科学设岗,做好衔接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单位要把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与推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等改革措施同步推进。要加强沟通协调,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中小学教师岗位,并按照新的职称(职务)等级体系进行聘用。

(四)平稳过渡,稳慎实施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对于现有在岗聘任的中小学教师,要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对于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岗位等原因未聘任相应职务(岗位)的人员,可以按照对应关系先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资格,待单位有岗位空缺时,再按照规定程序聘任相应职务(岗位)。

(五)认真组织,确保质量

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级别新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进行,切实保证评聘工作质量,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进行责任追究。

各地、各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报告。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人员过渡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现人员平稳过渡和政策有效衔接,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范围

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市、县(市、区)教研室和青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在职人员。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过渡。

二、主要内容

(一)对现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与统一后职称的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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