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条例【全文】(2)

政策改革2018-08-16李一老师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入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二、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逐步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国家制定了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按照国家关于制定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有关要求,在国家制定的基本标准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参照我省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期间印发的《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以及非试点地区执行的《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研究制定《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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