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哪些服务与便利?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1)义务教育;(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6)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同时,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3)机动车登记;(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7)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可以发现,根据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持有人已能够享受接近居住地户籍居民的服务和待遇。尤其是在广大流动人口十分关注的子女教育问题上,条例明确作出了政策安排。虽然这样的安排目前还止步于义务教育阶段,没有涉及牵动人心的高考,但是希望还是有的,因为条例也说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4、居住证持有者符合哪些条件可落户?
居住证的另一大关注焦点,就在于是否有转为户籍的通道。
《居住证暂行条例》用了近600字的篇幅,对居住证的落户通道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然后,针对不同规模的城镇、城市的居住证持有人落户条件,条例分别进行了详细规定:
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
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