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补贴时限:根据国家补贴推广政策,本轮新能源汽车和混合动力公交客车补贴政策期限为2013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中央财政继续实施补贴政策后,我省将根据国家调整后的补贴推广政策相应进行调整。
四、补贴环节
省内补贴对象是消费使用单位,消费使用单位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购车款。省外生产企业在省内无独立法人机构的,补贴资金拨付到省内消费使用单位,消费使用单位按销售价格支付购车款。省本级不补贴运营、不补贴生产企业、不补贴基础设施建设。
五、补贴资金申请与拨付
补贴资金按季预拨,年度清算。
1、资金预拨。各省内生产企业、省外企业在省内的独立法人机构或消费使用单位(仅限于采购省外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省内无独立法人机构的情形,下同)于每年4月底、7月底和10月底前将上一季度符合政策补助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和混合动力客车销售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销售合同、发票等),通过注册所在市州经信、财政部门按程序上报至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将省本级应承担的补贴资金直接预拨到省内生产企业、省外企业在省内的独立法人机构或消费使用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
2、资金清算。每年1月底前,按上述程序提交上年度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营情况,包括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牌照信息等,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组织专家审核清算。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清算上年度补贴资金。
3、市州补贴。市州承担的补贴资金可参照省级补贴资金拨付方式执行。
六、其他事项
1、根据财建〔2013〕551号文件精神,推广应用的新能源车辆中外地品牌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30%,各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时必须明确省外企业生产车辆不得少于30%,各地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2、政府机关、公共机构要带头示范,车辆采购要向新能源汽车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公用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3、新能源公交车运营、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由各地根据国家政策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