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消费者的资料。
1、个人或单位用户的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申请表(附件3、附件4);
2、个人用户提供身份证明;单位用户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3、车辆销售发票复印件;
4、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一)、(二)项材料一式六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四、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每月3日前向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上月新能源汽车生产及销售情况,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材料汇总后于5日前报市经信委;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清算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市级补贴申报材料,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科技、发改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转报市经信委。
(二)市经信委收到初审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交管局等部门进行会审。
(三)会审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车辆,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经信委商请拨付市级补贴的函件,将市级补贴拨付至相关区(市)县财政局,再由区(市)县财政局拨付至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账户。
五、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应确保所售车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推荐车型目录”保持一致;执行国家质保等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服务。
(二)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取消享受补贴资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以及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取消享受补贴资格。
(四)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生产、销售车辆,若售车后不能取得中央财政补贴和市级财政配套补贴,由生产企业及经销商自行承担责任。
六、其他
(一)市经信委负责受理市级补贴申报材料,并组织市级相关部门会审;市财政局负责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对本地生产企业获得中央财政补贴清算资金的情况进行审核;市发改委负责对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及申请补贴车辆进行审核;市公安局交管局负责办理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对申报市级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信息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