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法修改变化解读(2)

政策改革2018-06-28才子老师

同时规范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责任,明确提出“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或财产”、“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等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则应追究刑事责任。

郭美美以“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名义微博炫富符合上述“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情形,事件发生后,尽管红十字会在多个场合数次重申,红十字会没有“红十字商会”机构,更没有“郭美美”其人,但红十字会仍然数年陷在信任危机中难以脱身,时任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的赵白鸽曾形容说,“郭美美事件”三天毁了红会的一百年。

变化2:监督机制

拟由独立第三方审计捐赠款物去向

对于监督机制,现行红十字会内容不多,仅规定:红十字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应当与其宗旨相一致;红十字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每年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等。

“郭美美事件”导致红会陷入信任危机后,业内人士纷纷提出,红会摆脱危机的最佳途径就是完善监督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每一笔捐赠款物的具体走向,确保捐赠款物使用的公开透明。公开、透明才有信任。

对此,草案明确提出: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经费、物资的财物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

草案同时提出: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不过,上述新增规定的实施细节,比如审计公开如何进行?独立第三方机构的审计报告是否包含在内?以及信息公开的时限,多长时间公开一次?公开途径是什么?草案未做规定。

变化3:治理结构

各级红十字会拟设监事会

“郭美美事件”后,红十字会的治理结构问题也成为关注焦点。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葛道顺撰文提出,郭美美事件使中国红十字会遭遇的困境,表面看是风险控制问题,实质是效率低下问题,治理结构残缺。

“从总会看,设有一个200人左右的庞大无效率的理事会,绝大部分理事是国家相关机构的官员;执委会由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都是国家高等行政级别的官员身份。各级红十字会还没有成立监事会,这在治理结构上是一个比较大的缺陷”,葛道顺提出,整个红十字会的组织体系是被分割管制的,“全国近两千家红十字会都是独立法人,只能各干各的,不可能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总会不拥有各地红十字会的管理权却要背负全国红十字会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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