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对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27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规定,红十字会要建立经费、物资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修订草案提出,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同时,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对红十字会内部的监督治理结构,修订草案增加条款,明确了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和主要职责。如: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
据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陇德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主要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会员管理、志愿者管理、统一标识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监督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需要进一步完善;对违反红十字会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需要进一步强化等。因此,需要通过修改红十字会法,对现行法律的一些重要条款进行补充和完善,增加一些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新条款,为红十字会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红十字会法首增“法律责任”专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今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初审。此次修法最大的亮点是增设“法律责任”专章,弥补了现行法律缺少法律责任专门规定的欠缺。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今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初审。23年来红十字会法的首修,集中在了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两个方面。其中,“对红十字会工作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据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陇德介绍,修订草案增加条款明确了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和主要职责,优化了红十字会内部监督治理结构;同时,增加了“建立经费、物资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等条款,进一步完善了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此次修法最大的亮点是增设“法律责任”专章,弥补了现行法律缺少法律责任专门规定的欠缺。“红十字会法规定了大量的行为规范,需要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法律实施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有效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据此,修订草案增加法律责任一章。”王陇德说。其中,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若未按法律、法规公开信息,未遵守有关监管制度造成经费和财产损失,违背捐赠者意愿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都将视不同程度,受到责令改正、给予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