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23年后,《红十字会法》首次大修。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增设法律责任专章,明确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乃至于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红十字会法颁布于1993年,近年来不断有业内人士呼吁修改法律,特别是2011年郭美美以“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名义微博炫富导致红会陷入信任危机后,修法呼声达到高潮。
今天,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陇德作修法说明时也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遇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职责需要进一步完善;会员管理、志愿者管理、统一标识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监督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需要进一步完善;对违反红十字会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需要进一步强化等。《红十字会法》实施23年后的首次大修主要围绕上述问题展开。
变化1:法律责任
擅自处分捐赠款物可追刑责
现行《红十字会法》曾被称为“最短时间通过的法律”,2008年底,时任中国红十字会事业发展部部长蓝军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及,1993年通过的《红十字会法》的整个立法过程紧张有序,“紧张表现在时间最短,在国务院审议期间就是走的高教网道,从全国人大正式履行法律程序立项到颁布共一年三个月,是我国法律中历时最短的法律。”
对比现行这部“最短时间通过的法律”,草案的一大亮点在于增设了法律责任专章。王陇德表示:红十字法规定了大量的行为规范,需要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法律实施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有效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据此,草案增加法律责任一章,弥补了现行法律缺少法律责任专门规定的欠缺。
草案法律责任章节一方面规范了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果违背捐赠者意愿、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物,或未遵守有关监管制度,或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开信息,那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被处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