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企业,还应当保存林木品种选育的选育报告、实验数据、林木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叶、茎、根、花、果实、种子等的照片)及试验林照片等。
第七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分类分年度归档,妥善保存。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及时修复。档案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补齐原有内容。
第八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林木良种、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第九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不得用圆珠笔或者铅笔填写,不得随意涂改,签字、印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要完备,并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按《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8〕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