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维修加固的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携带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设计施工图、危房加固修缮施工合同、承建人资质证书和身份证明、建房承诺书等材料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危旧住房维修加固备案手续。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的同时抄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3.维修加固的实施。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办理备案手续后,应遵循原位置、原尺寸、原面积、原檐口高度、原门窗位置、屋面形式、室内地坪标高等保持不变的原则进行房屋维修加固。房屋原结构主体原则上不得改变,确需改变需经备案同意。所属街道办事处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建设(规划)部门加强施工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执法巡查。
竣工后由房屋所有人或房屋所有人代表按规定进行验收。维修加固项目免办用地手续。
擅自拆改建且不能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物依法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二)拆除重建。
1.拆除重建的申请。产权属自然人性质的房屋,申请人携带全体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有关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测绘报告等材料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申请。街道办事处受理后会同所在地国土分局、建设分局进行实地踏勘,并审核公示。
2.拆除重建的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携带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设计施工图、危房拆除重建合同、承建人资质证书和身份证明、建房承诺书等必要材料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危旧住房拆除重建审批手续。街道办事处同时抄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跟踪管理。所属街道办事处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建设(规划)部门加强施工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执法巡查。
3.拆除重建的实施。拆除重建项目必须按照国土、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审批要求实施。工程完工后,按规定进行验收备案。
利用拆除重建而未按审批规定建设的,限期改正至审批状态;不按规定要求改正的,违法建筑物(单体)依法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4.拆除重建房屋的土地性质部分或全部为划拨的,产权人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土地性质全部变更为出让性质;重建后增加的建筑面积应按重建批准时点的市场评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回购处置。
经鉴定确需拆除重建的危旧住宅房屋,因不符合城市规划或者相关规范要求,无法获得拆除重建审批许可的,应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征收的方式来消除安全隐患,具体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