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2.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三)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检验检疫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检验检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卫生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境口岸,是指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入境或出境的国际关口,以及为入境或出境的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区域。
本办法所称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是指除航空配餐食品供应以外,为其他国际通行交通工具(如船舶、列车等)供应食品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生产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