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5号已经于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30日起施行。如下是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用户申诉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处理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的过程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信管理机构,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本办法所称申诉受理机构,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申诉人,是指在使用电信业务、接受电信服务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并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的电信用户。
本办法所称被申诉人,是指因与用户发生争议而被用户申告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依据本办法开展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委托并在其监督指导下,依据本办法开展本行政区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第五条申诉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申诉受理机构对电信用户申诉事项实行调解制度,并可以出具调解书。
第七条申诉受理机构每季度将受理用户申诉的统计报表上报同级电信管理机构。
第二章受理
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认真受理用户的投诉,并在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15日内答复用户。用户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接到投诉后15日内未答复的,可以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