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送国管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1987年7月31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1987]第1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