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2015年度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2015年度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根据福建省住建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2007〕7号)精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起讫日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各设区市应于每年的7月1日对职工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进行统一调整,一年一调。因此,2015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二、调整内容
2015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历年惯例,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2月份工资额计算。同时,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人员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工资的增资部分。因此,2015年度的缴存基数按本次工资调整后的2014年12月份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之和,以及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之和的1/12计算。
三、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工资需增加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的经费来源,市直单位按原渠道执行,即:由财政承担的仍由财政预算安排,由单位承担的仍由单位承担;各县(区)、管委会由其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