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5)

政策改革2018-06-09李一老师

第三十二条试点县(市、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情况按季度分别报送至中国银监会和国土资源部。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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