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孝感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3)

政策改革2018-06-09三水老师

第二十六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七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λ、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应当由房屋所在地的有资格的专门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八条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二十九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屋的,拆迁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拆除Υ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和δ定期限已使用二年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δ超过批准期限使用不到二年的临时建筑,根据使用时间,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10%—50%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三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式,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四条因拆迁工作不善,使城市通信缆线、供电线·,管理设施等遭受破坏的,拆迁人应承担修复责任或者补偿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安置。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标准ÿ户200元;临时过渡的,加一倍补助。

第三十七条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